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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求职“陷阱”?

来源:内蒙古日报 时间:2024-01-12 作者:车油轮人才网 浏览量:

  经过一段时间试岗后,被告知不予录用,而试岗期没有工资;试用期后正式通过考核转正,却发现试用期间并没有缴纳社保……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用工相关规定明确且完备,但仍有用人单位巧设陷阱,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对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一级调研员李军,为职场新人支招。

  问:用人单位对试用期随便定?

  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试用期不用缴社保?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纳社保。

  问:试用期工资随便定?

  答:试用期工资不能随便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辞退试用期员工无需理由?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此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还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内蒙古日报记者 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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